司法局
 



长治县司法局基本情况及工作职责

 

一、基本情况

长治县司法局位于机关南大院三楼,现设办公室、政工科、宣教科、基层科4个内设机构,下辖县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光耀律师事务所、12个乡镇司法所(含工业园区)和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现有在编在职人员31人,兼职司法助理员5人、在编律师4人、聘任制律师2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2人、临时雇佣人员2人。

二、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1)姓名:郜文章 (职务:局长)

工作分工: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宣教股、法律援助中心

2)姓名:李根生(职务:副局长)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抓好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司法鉴定、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工作。分管基层股、律师事务所。

3)姓名:杨红芳 (职务:副局长)

工作分工:协助局长抓好普法依法治理、纪检监察、行风评议、法律服务工作。分管办公室、公证处、兼管政工科。

三、内设机构

   1、机构名称:办公室     电话:03558089051

    主要职责: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草拟,研究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简报、通讯、文秘、信访、统计、档案管理;负责服装、警车、计财等后勤行政事务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律师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县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在县内设立的外地律师机构,审批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负责律师资格的授予、执照的注册登记、年检和撤消等工作;负责律师职称的评审和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公证机关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负责全县公证员的资格考试、资格任免和公证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及培训教育;负责全县公证案件复议、诉讼。组织指导司法行政法规政策理论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等法制工作;对全县的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和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全县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的报名、培训、考试等考务工作。

   2、机构名称:政工科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队伍素质教育的考试考核;负责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县警务和警衔评审工作;负责本系统公务员考试录用和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的组织、人事、劳资、职称工作。

3、机构名称:法制宣传教育股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依法治县战略规划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工作,对全县各乡镇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和指导全系统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县法学教育规划和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成人法律教育的有关工作。

   4、机构名称:基层法制工作管理股

主要职责:指导和管理全县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148”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以上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规划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四、下属机构

1、机构名称: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3558085240

主要职责: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代理刑事案件、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工伤、交通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及其他法律援助的事项。

2、机构名称:公证处      电话:03558082804

主要职责: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及文书等提供公证服务。合同、继承、委托、声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等公证证据保全。

3、机构名称:光耀律师事务所  电话:03558089949

主要职责: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权益与法律公正。诉讼代理,调解仲裁代理、非诉讼当事人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文书服务。

五、派出机构

机构名称:乡镇司法所(11个)

主要职责:负责本乡镇的人民调解、基层矛盾调处工作;调解本乡镇的疑难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在本乡镇开展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和两劳解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

六、法律服务所

主要职责:为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七、长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制定全县普法和依法治县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县普法和依法治县的日常工作。

3)指导和管理全县的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和外地在本县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4)指导和管理公证工作。

5)指导和管理全县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

6)指导和管理全县的“148”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7)指导全县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9)负责全县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工作指导。

10)负责全县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的统一司法考试工作。

11)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涉台法律事务。

1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3)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衔和职称评审工作。

14)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警务、车辆等装备工作。

1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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